杨晋专栏 | 奥运主题文化活动的权益保护规则
举办一届奥运会不止是举办一届运动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奥组委、主办城市和国家奥委会在筹办举办的数年间组织一系列文化活动,用于宣传推广奥林匹克运动。这些文化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奥林匹克的权益保护规则。
一般来说,奥运主题的文化活动可以分为静态文化活动和动态文化活动两种。静态文化活动,是指在固定场地举行的活动;动态文化活动,则是辗转多地举行的活动。我们可以简单把这两种活动作如下分类:
01
奥运主题文化活动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
首先,举办这些活动的资金来源是有限定的,只能来自现有的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和奥组委市场开发合作伙伴,或通过非商业实体公开募资。非现有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和奥组委市场开发合作伙伴不能取得奥运主题文化活动的市场开发权利。而非商业实体为举办活动募资,需要得到得到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许可。
其次,举办这些活动要充分保障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和奥组委市场开发合作伙伴的权益。不管上述合作伙伴是否购买奥运主题文化活动的市场开发权益,其产品和服务的排他性和供应权应得到维护。这就意味着上述合作伙伴如不购买活动的市场开发权益,这个合作伙伴是无权做与该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建立与该活动的联系的,但活动组织方仍应在该合作伙伴享有的类别中使用该合作伙伴的产品或服务。
再次,要采取妥善措施预防和解决奥运主题文化活动中的侵权和隐性营销行为。如果是奥组委组织的活动,应确保活动有专人负责监督并解决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在现场清除第三方广告或其他醒目的商业品牌标识。如果是奥组委支持并由第三方组织的活动,组织方应在奥组委的指导下,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并解决活动中以及活动的宣传报道中可能出现的侵权和隐性营销活动。
最后,如果奥运主题文化活动是非商业实体组织的,组织者要签署非商业使用涉奥标志的协议或承诺书。由此确保在活动中防范侵权和隐性营销,保护市场开发合作伙伴的相关权益。为保证活动对标志使用的规范,奥组委应向活动组织方提供使用标准并进行具体指导。
02
对静态奥运主题文化活动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
对于教育、文化、环境等项目以及庆典和重要标志发布活动,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权益保护要求。
一是如果该活动是在公共场所或露天场所举行,对该活动的侵权和隐性营销行为的防范难度较大。
为保护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和奥组委市场开发合作伙伴,奥组委会与活动举办地的政府执法部门合作,尽可能对活动场地的公共广告和街头贩卖加以管控。如果这种活动举办频度较高、运行时间较长,比如庆典现场的文化活动,也可以考虑由执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行动的指导。
二是如果该活动是在封闭场所举行,对该活动的侵权和隐性营销行为的防范难度相对容易。
比如在租用的礼堂、体育场和画廊举办活动,可以通过入口设限对参与人员进行控制。另外,由于封闭场所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业主,那么针对该场所制作的使用协议就有了用武之地,可以在场馆标志、广告牌和海报、门票和邀请函、饮食提供、纪念品筹备等方面做出具体约定,并对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和奥组委市场开发合作伙伴的供应权、识别权等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03
对动态奥运主题文化活动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
相比静态奥运主题文化活动的权益保护,动态活动更为复杂。
以奥运会火炬传递为例。火炬接力传递路线绵延数千里,要经过数十个不同的城市,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这就要求在火炬传递活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不同城市的政府部门协作,这使得火炬传递的权益保护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
一般来说,动态的文化活动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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